《民法典》下船員勞務派遣關系中的船東責任分析
2020-09-15 08:49:15摘要
在船員勞務派遣關系中,船員在傷亡事故中獲得足額工傷保險賠償后,可能會再次向船東提出侵權索賠。結合船員索賠主張,本文主要探討作為用工單位的船東公司是否屬于“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船東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以及討論《民法典》的規(guī)定在人身損害賠償方面有何變化。以期理清船東公司在勞務派遣關系中的法律地位。
一 船員勞務派遣關系概述
在船員勞務派遣關系中,船員通常與船員管理公司等機構訂立類似于勞動合同等協(xié)議,船員管理公司等通常認定為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船員管理公司與船東公司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或者船員管理服務協(xié)議等協(xié)議,約定由船員管理公司派遣船員至船東公司所屬船舶工作;船東與船員訂立上船就業(yè)協(xié)議等合同,在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基礎上明確和細化薪酬待遇、工作崗位等內(nèi)容,通常認定船東為用工單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yè)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然后向用工單位派出該員工,使其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場所內(nèi)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監(jiān)督,以完成勞動力和生產(chǎn)資料結合的一種特殊用工方式。勞務派遣特殊性在于勞動力的雇用、使用相分離,因而形成了勞務派遣單位、實際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員工特殊的三方關系。在勞務派遣關系中,船員、船員管理公司、船東三者是相互連接、共同作用的統(tǒng)一整體。
船員勞務派遣關系中,用工單位船東公司通常將社會保險費等支付給用人單位船員管理公司,由用人單位為船員辦理工傷保險,船員在船發(fā)生傷亡事故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安排賠付。船員可能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用工單位船東公司屬于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為由要求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或以船東公司屬于雇主承擔雇主責任。
二 用工單位是否屬于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
援引《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span>
船員管理公司或人力資源公司等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賠付船員,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導致人身損害,船員可以對其提出侵權之訴。問題關鍵在于作為勞務派遣關系中的用工單位船東公司是否屬于“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事實并不盡然如此,并不能當然的局限于字面含義。
在法律義務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支付相應的福利待遇、進行崗位培訓等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也明確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法律責任承擔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明確,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chǎn)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nèi)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同時,雖然與一般的勞動關系相比,勞務派遣形式下存在勞動力的雇用與使用相分離的特殊情形,但該關系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完全脫離這一背景,機械切割相關主體間法律關系,將導致相關主體權利、義務的失衡,也有違勞務派遣關系下用人單位、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三方合意。
因此,用工單位應當是處于與用人單位一致的法律地位。用工單位不屬于《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中的第三人地位,職工在以勞動爭議取得相應的工傷保險賠償以后,不能再以人身損害為由重復提起訴訟。
三 用工單位是否承擔雇主責任
援引《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diào)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span>
從第一款可以看出雇主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船員傷亡事故中,雇主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的概念易產(chǎn)生混淆,在損害賠償責任的劃分及承擔上,兩者之間的差異卻不容忽視。從第11條第3款的規(guī)定看,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互斥,包括勞務派遣關系在內(nèi)的勞動關系范疇并不適用于第11條規(guī)定。如在上訴人張瑋、上訴人劉弘立、上訴人孟繁華與被上訴人中遠海運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中,上海市高院認為:“雖然船員與船東公司之間簽訂了《船員上船就業(yè)協(xié)議》,但從其主要內(nèi)容看,系屬于對勞務派遣協(xié)議中未明確的派遣崗位、派遣期限等部分事項的細化和補充,未超出勞務派遣關系的范疇,法律也未禁止勞務派遣各方以此方式在勞務派遣協(xié)議之外明確權利、義務具體內(nèi)容,因此船員主張其與用工單位船東公司存在獨立于勞務派遣關系的雇傭關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因此,船員并不能要求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船東公司承擔雇主責任。
四《民法典》中的重要變化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因提供勞務致害責任與自身受害責任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注:劃線為刪除部分,黑色加粗部分為新增部分。
經(jīng)比對,《民法典》中侵權責任編第1192條主要吸收了《侵權責任法》第35條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第1款的規(guī)定。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并未吸收有關雇主無過錯責任的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理解與適用》中的內(nèi)容,認為第1192條的規(guī)定已取代《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有關雇主責任的規(guī)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開始施行,最高院曾表示以這九部法律為依據(jù)制定的大量民事司法解釋需要清理,與民法典規(guī)定沖突的需要廢止。在民法典實施后也將陸續(xù)出臺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領域的相關司法解釋,統(tǒng)一法律適用。用工單位船東公司在勞務派遣關系中的法律地位主要根據(jù)勞動法方面的規(guī)定確立,《民法典》的施行并未影響之前的分析結果。后續(xù)的具體變化幾何,也需要靜待最高院在侵權領域后續(xù)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是否對《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做出實質性變更。
五 結語
結合前述分析,根據(jù)當前勞動法律和民事法律,勞務派遣關系中的用工單位并不必然屬于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也不必然承擔雇主責任。根據(jù)《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guī)定,船員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工傷事宜,不宜再次請求船東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在船員傷亡事故中,如何既充分保障船員合法權益,同時維護船東和勞務派遣單位的合理訴求是一道難題,具體案件的處理仍然需要個案分析,綜合權衡,妥善處理。